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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度回应“毒豆芽”案件

编辑:新乡诸城明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字号:
摘要:最高法首度回应“毒豆芽”案件

因豆芽属性和监管不明,在相关标准修订后,诸多芽农获刑……澎湃新闻9月底报道“毒豆芽”案件争议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近日回应澎湃新闻称,相关业务部门正在对该问题进行研究,但进展暂时不便披露。

而曾分别“上书”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豆制品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吴月芳10月12日告诉澎湃新闻,她所在协会受国家卫计委委托正在起草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目前已经完成第一轮讨论,但由于豆芽制发属性不明确,工作进展缓慢。

澎湃新闻9月27日报道,从2011年因“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被拉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名单“按农业投入品管理”后,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在豆芽上的登记未能顺利被农业部门“接收”,后者认为豆芽培育种发属“食品生产经营”而不受理。它们成了身份不明的灰色存在,却又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

豆芽制发的“无身份”直接导致“无标准”,名目众多的国标、地标、行业标准让一线司法人员有些“凌乱”,重典惩治食品安全犯罪之下,“毒豆芽”首当其冲。以“豆芽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关键词在最高法下设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做检索,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期间,共有相关案件709起,918人获刑。而判决书中证据多提到“豆芽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

在吴月芳看来,“毒豆芽”案件频发的症结在于“豆芽培育制发过程的属性不明确,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清”。监管的脱节导致上述两种化学物被污名化为“毒物”,而事实是,至少没有科学权威依据证明两者是有毒有害非食品物质,相反大量的科学试验证明它们和许多植物生长调节剂一样“安全低毒”。

她所在的中国豆制品专业委员会自2011年起先后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编办、原卫生部(现卫计委)、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现食药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现食药总局)、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六处等多部委去函,反映豆芽制发的安全监管问题,要求明确豆芽制发监管职责。

而作为业内人士,在2014年9月上旬,她又以个人名义向最高法有关研究室发去“关于豆芽案件有关法律法规”的材料,并在下旬再次以协会名义向最高法发去《关于请求解决“豆芽案件”的建议函》。

上述建议函中提到,到目前为止,豆芽生产未明确监管部门,造成无人监管,这是导致全国各地所谓“毒豆芽”案件频发的原因。

该函件向最高法建议,对有关“毒豆芽”案件裁定依据进行研究,纠正存在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的实际情况。

澎湃新闻相关报道发表后,新华社9月28日接力报道,就“毒豆芽”争议刊发评论称,“豆芽就是豆芽,监管不能尴尬”。

该文章称,“有关部门确实应听听老百姓在小小豆芽问题上的声音,尽快明晰这一食品的监管主体和立案标准,一方面为消费者的餐桌安全护航,另一方面保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澎湃新闻9月3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发去采访函,希望了解“毒豆芽”案件争议的相关进展。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相关人士近日向澎湃新闻回应称,最高法的相关业务部门已了解该问题,正在对此进行研究,因尚未有结论,进展暂时不便披露。

而吴月芳告诉澎湃新闻,2014年5月,国家卫计委正式下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的标准修订计划。受国家卫计委委托,她所在协会将在2015年年底制定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该标准将作为《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标准应用。

“上述标准修订工作的第一次讨论会已在7月11日举行,下一轮讨论将在11月展开。”吴月芳介绍说,与此前的产品标准相比,此次修订最大的变化是计划将豆芽制发标准作为附录进行增补,以解决过去制发无标准的问题。但如此一来,面临的还是“老问题”:豆芽制发属性是什么?制发中使用的添加物的管理部门是谁?

吴月芳期待她的去函能有下文。但难度也是显而易见的,我国食品分段管理由来已久。“对豆芽的监管实际是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考验,如果能处理好,食品安全无缝监管就又进了一步。”

“要靠部委间相互协调来解决问题非常困难,虽然国家食药总局正在积极与农业部进行沟通,但是进展缓慢。要尽快解决这个问题,只有靠主管这些部门的国务院出面,责成有关部门对类似豆芽这样特殊产品生产过程的管理进行分工。”吴月芳说。

同时,他们也在考虑“曲线救国”:短期内无法解决的话,能否在标准中模糊处理,不提属性,只作为“添加物”允许使用。“但这个方案是否可行最后还需经食品安全评审委员会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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